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指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过购房入户进入本区的户籍人员不得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

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资料图)

1.在大亚湾区生活或工作的具备本区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大亚湾区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大亚湾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独立申请人除外);

(3)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上款第1目条件的年满18周岁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公租房。

2.在大亚湾区生活或工作的非本区域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辖区城镇居住证;

(2)在本辖区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3个月以上,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以上;

(3)就业单位为申请人或申请人本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大亚湾区无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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