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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在线酒店预订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定被告某在线酒店预订平台的运营方在非五星级酒店后标注五颗星图形,使消费者误以为该酒店为国家旅游局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属于欺诈行为,判决被告承担3倍赔偿性惩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7月26日《法治日报》)
星级酒店是由国家(省级)旅游部门评定的、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游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根据我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酒店按等级标准以星级划分,共5个星级标准。其中,五星级酒店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是目前我国等级最高的星级酒店。
平台乱标“五星级”标签被判赔,给企图利用虚假“五星级”标签欺诈消费者的平台和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在上述案例中,被告把不属于五星级的酒店贴上“五星级”标签,已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构成消费者欺诈,被法院开出3倍惩罚性赔偿罚单,完全是咎由自取。
试图以鱼目混珠的方式对酒店乱贴“五星级”标签,也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始作俑者需要承担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此外,这种行为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始作俑者须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遏制不良商家鱼目混珠的欺诈伎俩,不能仅凭监管部门的依法查处,也有赖于消费者的“用脚投票”。消费者的“用脚投票”,不仅可以让不良商家体会到失去消费者支持的痛感,倒逼其主动打消欺诈歪念,也可以与监管相得益彰地形成共治合力。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不良商家鱼目混珠的欺诈伎俩,营造一个能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